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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丫江桥镇严湖村龙泉组何世平、狮形组王回春伙同株洲县大长乡大安村大安组王梅芳,三人于2006年6月中旬,利用严湖村地理位置偏僻和道路封锁硬化的时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株洲县大湖乡大安村的齐金林用油锯将良源村芭蕉坡上杉树全部砍倒。丫江桥林业工作站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其砍伐林木数量巨大,立即移案到森林公安。
经司法机关取证、查实:何世平、王回春、王梅芳在丫江桥镇良源村柳树垅(芭蕉坡)滥伐林木106.1981立方米,折立木蓄积151.7116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攸县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判处王梅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何世平和王回春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各处罚金二万元。(来源:攸县林业
文:丫江桥林业工作站 200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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