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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烧草失火 致人死亡


    近日,攸县法院对一农民因烧柴草而引发的森林失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6个月。这是攸县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因失火致扑火人员死亡刑事案件。
    今年5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到承包田中做农事,并将其妻堆放在田埂上的柴草用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点燃焚烧。因当日气候干燥,风力较大,大风将未熄灭的火星刮燃并引燃上方山林,引起森林火灾。火灾共烧毁有林地面积66亩。经鉴定,折算经济损失为1889.8元,嗣时致一扑火人员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积极参与扑火,并主动到攸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且赔偿死者经济损失共计1.75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在野外烧柴草而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 来源:株洲晚报 作者:刘芳军 200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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