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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打工仔为了偿还他人债务,身绑炸药雷管威胁老板要求预支3年工资。被当地法院以爆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2年。今日,记者从攸县人民法院获悉此事。
2006年10月,刘永兴在攸县黄丰桥湘东煤矿打工。由于有人向其追债,刘永兴便盘算着搞点钱。2007年2月2日中午12时许,刘永兴将在湘东煤矿的巷道里偷的5筒炸药、3个雷管绑在自己身上,并拿了两个2号电池带在身上准备随时引爆。借口自己要到黄丰桥镇去,坐上矿主张某的小车。
当车行至黄丰桥镇吉林村路段时,刘永兴露出身上的炸药威胁张某,要张预支3年的工资给他。张出于害怕,提出第二天给刘5000元钱,其余的钱过完年再给刘。此时,车已开至吉林桥煤矿坪里,张招手让站在坪里的胡某上车,一起在车里劝刘。刘永兴在张的车内没有翻到钱,便威胁张不准报案,否则3人同归于尽,下车时还找张某要了100元钱路费。刘永兴在返回湘东煤矿途中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缴了炸药、雷管等爆炸装置。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曹国强 李翔 200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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