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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文明一枝花”——攸县“大调解”走笔

 
  人民调解制度,西方人羡慕的“东方文明之花”。

  历史翻过新的一页,攸县———这块土地的人们以人民调解制度为基础,将其扩展为人民、行政、司法“三调联动”机制,形成了“大调解”格局,调出了一方稳定———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类县;调出了一团和谐———政通人和、百姓乐业,是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先进县;调出了一派繁荣———上世纪的小康县2006年跃入湖南县域经济发展十强县。最近,这个县“大调解”的经验得到国家司法部肯定。

  创立“大调解”:追求稳定、和谐、繁荣的首要选择

  2006年10月16日,渌田镇一名教师在医院做造影检查时因碘过敏死亡。院方和死者家属方在赔偿问题上分歧较大,矛盾激化,眼看一件群体性事件就要发生。面对事态,县里没有惊慌,更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将解决矛盾的任务交给了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这个中心立即组织渌田镇镇政府和县里有关部门进行调处,最终促进双方形成一致意见,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大调解”,就像冷静的雨水,将社会冲突的火苗,浇灭在燎人灾难形成之前;“大调解”,也就成了攸县处理社会各类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手段。2006年,攸县各类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2122起,其中人民调解1789起,调处成功率达99.8%;行政调解116起,比上年同期的52起增加64起;与调解“热门”相对应的是,县法院民事诉讼在连年下降的基础上又下降967起,下降率达31.5%;全县防止群体性上访3起,防止群体性械斗27起,防止民转刑案件17起。

  在攸县,“有麻纱,找调解”,已成为老百姓的口头禅;“有矛盾,搞调解”,是各级干部的共识。因为一个村民的利益没有满足而导致三年没有修通的一条公路,在乡村两级的调解下,村民心甘情愿地让路了,公路也修通了。一对分灶过日子20多年的老年夫妻,就在人们以为会要吵到生命完结时,却在社区组织的调解下和和睦睦共度晚年。一起互殴案子,在公安部门的调解下,以一方赔偿受害人医药费而得到圆满解决。“大调解”的社会良性效益更体现在经济发展中。

  2005年春,县域经济的支柱产业———煤炭开采,因为合伙、周边的纠纷困扰,许多被迫停产,仅黄丰桥一个镇就有31家。县里断然采取“大调解”措施,对那些违法开采的坚决关停,对那些依法的,组织司法、公安、国土部门和镇产业办和镇、村两级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规范开采行为,制定开采规则,使其中合法开采的及时恢复了生产。在该县,无论是采矿、交通、商贸、林业等领域生产经营秩序,还是征地拆迁协调、邻里关系处理等,大都是通过调解的手段解决的。

  浇灌“东方文明之花”,体现了东方式的智慧。攸县县委、县政府领导从现实中认识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社会转型,无疑人治必须走向法治,但“法治”不是“打官司”的代名词,更不是将强制手段作为解决问题的首选项;从国情、民情和习俗来看,解开人们的心结,将问题解决在调解环节,对当事人、对社会、对社会管理机关都是一件幸事;因此,“调解”是一个司法环节,更是一种法治手段,应该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

  画出“同心圆”:追求情感、公理、法律的共同价值

  攸县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以人民调解制度为基础。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颜建斌认为,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其核心理念就是一个“和”字;是“人和”,“人和”是一切和谐的基础。“大调解”就是以“和”的理念,根据人们对“和”的向往,营造心平气“和”的氛围,达到握手言“和”的结果;以法律法规为标尺,以社会公理为基础,以人的情感为引导,为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在两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效益中找到平衡点,从情感、公理、法律三点中寻求“同心圆”,在人们利益、心理和社会舆论中找到“公约数”。
  攸县“大调解”的实践证明:通过调解方式处理的矛盾纠纷,能够保持长久宽容、互谅、忍让的气氛,不会留下“后遗症”,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也能使双方和解后有着更加广泛的生活空间。2006年6月4日,邻近县的醴陵人刘某主动前来帮助在皇图岭镇共和村租地种瓜的浙江人林某、江某,搭建储瓜棚。在帮忙过程中,刘某受伤,医药费花了2.6万元。刘某的亲戚朋友觉得亏了,要求赔偿,言辞激烈。眼看就要发生械斗,共和村的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主调人把此事涉及的法、理、情一摆,各方都点头称是,并在这一基础上达成共识,很快就在医疗费用共同负担和负担比例的方案上欣然签字,事后刘、林的朋友关系依旧。
  这种寻求情感、公理、法律“同心圆”的调解手段,公安、审判机关也经常运用。在治安案件处理过程中,那些只要不是故意的伤害案件,60%的都采取了调解结案的方式。在审判机关,除了公诉刑事案件外,都启动全面调解机制。2005年,一起合伙纠纷案上诉二审法院后被发回重审。县法院在重审过程中,认识到无论哪一方败诉,都会继续上诉、申诉,从而进入漫漫的诉讼期,都会影响社会安定;无论谁赢谁输,诉讼成本都是巨额的,因此,县法院从当事人利益和社会效益考虑,选择了调解解决纠纷的思路,建议双方息诉。经过几轮的调解,双方逐渐缩小了补偿额度距离。法院进一步做工作,最终双方就补偿额度达成了协议。调解结案后,双方都说“如释重负”。
  构结“大网络”:追求预防、排查、调解的长效机制
  “里旺现象”是攸县“大调解”工作的一个缩影。就是这个村,“连续13年实现无一起刑事案件、无一起重大治安案件、无一起矛盾纠纷出村”,被司法部称为“里旺现象”。在漂亮的村部,有一间挂着“里旺村人民调解室”的房子,是专门用于调解村里民间纠纷的。正面墙上挂着全国调解组织的徽标,下面写着“公平正义、廉洁高效”,旁边的墙上还贴有“宽容互谅、和气协商”等标语;房子中间摆着“门”字型的座位和桌子,正方是调解员的,两旁是当事人双方的;靠墙的木柜子里整整齐齐摆着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以来的调解档案;档案里有“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调解协议”等,正规得一点也不弱于法院的文书。打开电脑,里旺村的网站是主页,里头有“人民调解”专栏。攸县任何一个乡镇机关和村部,都有像里旺村这样的“人民调解室”,当然乡镇的规模更大一点。正是这些“人民调解室”,就像“结”一样,将上上下下联结成一个覆盖严密的调解网。据统计,自推行“大调解”工作以来,全县共建立调解组织7774个,其中县、乡调解组织26个,部门、单位、企业、行业协会调解组织105个;村一级调解组织532个,组一级调解小组7111个,调解员15751人。
  这种调解网络的“结”成,正是县委、县政府不懈追求的结果。县委将“大调解”体系的构建作为社会建设一个重要内容,中心组的理论学习文件有《人民调解条例》,县委每月会议有“大调解”工作议题,县委每年的文件中有“大调解”意见,2006年更是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大调解机制努力构建和谐攸县的实施意见》,成立了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制定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实施办法》。
  正是这种不懈追求,攸县的“大调解”网络有着扎实的基础工作、巩固的基层组织、完善的基本建设。一位县委领导曾形象地比喻,全县“大调解”网络“横到了边”、“纵到了底”、“深到了(人)心”。调解工作,调处责任、结果与乡镇、村、组干部的工资直接挂钩,做到了预防在先,定期排查,当天调解,小纠纷不出村组,大矛盾不出乡镇。“大调解”,这朵鲜艳的“东方文明之花”,在攸县结出了时代需要的“大和谐”之果。(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文热心 200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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