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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两村民妨碍公务被判刑


    日前 ,因妨碍公安干警抓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王咸良、廖秋福被湖南省攸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6年8月3日,攸县公安局决定对黄丰桥镇晓曙村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贺某、潘某等人进行抓捕。凌晨3时许,黄丰桥派出所所长赵某等8人到王长生(另案处理)家对潘某进行抓捕。公安民警向王出示相关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王家进行搜查。王长生阻拦民警依法搜查,并殴打执行公务的干警。王咸良(系王长生之子)见状手持木棍叫民警“滚出去”,并用脚踢民警皮某。赵某见状组织民警退出。王父子拦住湘B0442警车、湘B0397警车,王咸良用木棍将警车车尾击损。赵某组织干警劝解阻拦警车的王父子。民警陈某被王长生抱住脖子摔倒在地。民警蔡某、皮某拦住王长生,王长生从地上捡起砖头砸B0442警车挡风玻璃。随后不明真相的群众越来越多,拦住警车不准警车与民警离开。王咸良用木棍砸坏警车的反光镜和挡风玻璃,贺某(另案处理)将两台警车前轮的气放掉,并要剥光民警的衣服,扬言用绳将民警捆在电杆上,贺还将一民警制服的纽扣、警徽、警号扯掉。廖秋福提了粪水、尿液泼到被围困的民警身上。当赵某准备洗掉粪水时,王咸良不让赵走。上午8时许,黄丰桥镇政府干部赶到现场做工作,并为公安民警带来了矿泉水和八宝粥,被王某和几个妇女抢走。11时许,事态才被控制。导致赵某等8民警和警车被困长达8个小时。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咸良、廖秋福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株洲攸县法院 200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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