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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实施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全县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编制全县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推荐与管理工作;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的论证与决策;参与编制和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和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
(三)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负责管理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与投放。
(四)贯彻实施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管理和协调高新科技示范园区的有关工作;研究制订工、农业科技发展、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措施,推动全社会科技进步。
(五)指导县属科技型企业发展,负责县属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参与全县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管理全县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应用推广、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防震减灾及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指导全县的科技培训和科技普及工作,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七)负责全县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信息网络建设,参与电子信息化建设、计算机与软件产业、电子信息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
(八)指导全县科学技术研究、软科学研究,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科技档案、科技宣传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九)研究全县科技人才成长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协助有关部门,抓好科技副乡镇长的业务指导工作;管理全县科技外事工作;参与重大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十)指导协调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的科技管理工作,负责科技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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