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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政发[200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企事业单位:
《攸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攸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攸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县科学技术奖),奖项为攸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攸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立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委,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七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领域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在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中有杰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四年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株洲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并在我县发挥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二)在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需要解决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基础性的科技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的;
(三)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中,设计新颖、工程质量一流、技术达到全省同类系统领先水平,社会、经济效益巨大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实施应用,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或者省内领先水平,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述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技发明,且实用性强的;
(七)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四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其奖励项目每次不超过15项。
第十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可自主申报县科学技术奖:
(一)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二)经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申报资格条件的其它单位或组织。
乡镇及乡镇以下基层单位或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县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经济效益必须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
第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申报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县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结论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后,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县长签署,颁发证书和奖金,并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总工会报请县人大、县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攸县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金额为3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金额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6000元。
县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请奖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相应行业的评审工作。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八条
推荐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3月25日攸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攸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攸政发[1996]23号)和1997年8月11日攸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攸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攸政发[1997]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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