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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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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第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 第九条 中国专利局在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之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第十条 中国专利局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中国专利局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专利权人就有关专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须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 第十四条 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专利权被无效、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质押期限届满,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经中国专利局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一条 提交虚假合同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或伪造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中国专利局将依法注销该合同登记,并由当事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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